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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是否应该承担社会责任?

来源:       时间:2024-04-03 10:19

主任引言:

自20世纪50年代“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的概念被正式提出以来,这一话题在国际学术界被讨论得如火如荼。然而,在企业界,朋友们普遍对这一概念充满疑惑,特别是在跨国实践中更是困难重重。在当今这个充满全球性挑战的世界里,对于学者而言,如果不能站在企业的角度去结合实际地探讨问题,企业,这个作为“企业社会责任”的实施主体,则无法从学术界的探讨中获得有益的启示。对于中国企业,特别是对于中国的跨国企业而言,如果不能站在全球发展以及东道国社会发展的视角去看待这个问题,也就无法真正地在东道国尽到企业的社会责任,从而融入东道国社会,成为受东道国欢迎与尊重的投资者。

由此,清华大学经管学院中国-拉丁美洲管理研究中心,将在近期与学界和企业的朋友们一道,对投资发展中国家的跨国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加以探讨。我们主要想与大家探讨以下(但不限于)议题:

第一, 企业是否应该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 如何看待企业社会责任的边界?

第三, 如何理解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和外延?

第四, 在东道国履行企业社会责任需要怎样的能力?以及如何在海外建设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能力?

与此同时,我们也会与大家一道,探讨企业海外投资履行社会责任的最佳实践,并和大家进行分享。

企业社会责任的探讨(第一篇)

企业是否应该承担社会责任?

陈涛涛

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

清华大学拉美中心主任

清华大学经管学院中国-拉丁美洲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龚新宇

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博士生

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中国-拉丁美洲管理研究中心博士生研究员


 “企业是否应该承担社会责任”是企业社会责任讨论中最为基础的问题。如果说,企业并不必然具有社会责任,那么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考量、策略、能力等诸多问题,就都没有继续探讨的意义了。

 关于“企业是否应该承担社会责任”的问题,经过多年的讨论,国际学术界已经有了共识,并且答案是肯定的。即便如此,提及企业应该承担社会责任的理由,仍然是非常重要的,因为企业应该承担社会责任的理由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内涵、边界以及其他多个相关的方面。

 在中外学者针对这个问题的讨论中,我们认为,以下两个理由是最为重要的。首先,企业的社会责任直接产生于企业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影响;其次,企业的社会责任从根本上源于企业的社会契约。两者既同时存在,也随时代的发展具有递进的关系。

1. 责任产生于社会影响

19世纪末20世纪初,工业革命后工业的快速发展对社会产生的负面影响开始凸显,诸如美国联合烟草、美孚石油、联合钢铁等大公司对社会产生的影响开始受到关注,为生产利润各大公司不择手段,增强了经济活动的野蛮色彩(张友伦和李剑鸣,1992)。环境污染是企业负外部性的主要表现。在英国,进入工业革命后的英国煤炭消耗量急剧增长,城市扩张和人口增长更使得人们对于煤炭的需求居高不下,大量煤烟导致城市及其周边的空气污染严重(崔艳红, 2015)。在美国,资源的浪费和能源消耗也导致美国本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日益严重,有学者开始呼吁停止大范围的能源消耗和资源开采,进而保护环境、保护生态(于珊, 2022)。企业内部则主要表现为劳工问题,大企业在生产的过程中聚集了大量的工人,但工人面临着雇佣无保障、低工资、童工以及不安全的工作环境(李月娥, 2005),因而劳资关系趋于紧张。这使美国社会陷于一个两难的困境之中,如何在保护大公司的效益的同时减少它对社会的危害,长期以来一直是许多有识之士关注和讨论的问题(张友伦和李剑鸣,1992)。

这一背景下,企业社会责任的思想开始萌芽。1916年,美国芝加哥大学的J.莫里斯·克拉克(J. Maurice Clark)在《改变中的经济责任的基础》一文中写道:“这个世界对社会责任的概念是非常熟悉的,但是,其中很大一部分是企业的责任这一事实还没有被人们所理解。”Clark(1916)进一步解释,人们开始意识到商业往来所产生的影响比认识到的更为深远。这是可查实的最早提出企业社会责任思想的文献(陈支武,2008)。1923年,英国学者奥利弗·谢尔登(Oliver Sheldon)在《管理的哲学》一书中提出了“管理的社会责任”的概念。他认为,管理的责任在于工业不仅由物质要素组成,而且由人的要素组成。因此,工业管理不仅对工业内部的人负有责任,而且对工业所服务的人负有责任(Sheldon, 1923)。

上述背景意味着,人们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意识很大程度上直接产生于企业对社会产生的影响,因为产生了影响,所以需要为相应的影响负责,这是合乎一般逻辑的。到了20世纪50年代,霍华德·R.鲍恩(Howard R. Bowen)划时代的著作《商人的社会责任》首次明确界定了社会责任的概念。 Bowen(1953)在书中写道:“商人凭借其战略地位和相当大的决策权,有义务在做出决策时考虑社会后果,因此也具有超越对所有者或股东义务的社会责任”;进而,他进一步将“商人的社会责任”定义为“商人具有按照社会目标和价值观去确定政策、做出决策和采取行动的义务”。

我们认为,Bowen(1953)不仅仅是正式提出了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更将这一概念延伸到了管理决策。如果说早期人们看到了、感受到了企业对社会产生的负面影响,并呼吁企业对此做出事后的弥补和改进,那么到了20世纪50年代,Bowen的提法意味着企业已经事前意识到其行为会对社会造成影响,因此在真正产生影响之前,即在决策的时候,就会考虑社会后果。进一步,如何考虑社会后果呢?Bowen(1953)也给出了答案,即按照社会目标和价值观去确定。因此,企业社会责任从事后补救、被动应对走到了事前决策、主动管理。由此,《商人的社会责任》一书被作为第一部专门关注社会责任的学术著作,而Bowen也因此成就了他“企业社会责任之父”(Carroll, 1999)的美名。

2. 责任产生于社会契约

契约思想最早起源于公元前5世纪的古希腊哲学家伊壁鸠鲁。伊壁鸠鲁认为,个人的利益都是为了避免受到同样自私的其他人的侵害,最好的办法就是相互之间达成默契,人们相互约定,自己不侵害他人,也不受他人侵害,正义和法律都来自人们之间的相互约定,国家就是根据人们之间的这种契约建立起来的(李超平和徐世勇,2019)。随着企业的出现,学者们开始将社会契约的思想应用于企业领域。1937年,罗纳德·H.科斯(Ronald H. Coase)提出了企业社会契约理论,将社会契约理论引入企业研究。他提出的“企业是一系列契约的有机组合(nexus of contracts) ”更成为了现代企业理论的一个核心观点。进一步,1982年,托马斯·唐纳森(Thomas Danaldson)将社会契约理论用于解释企业社会责任问题,提出了企业与社会之间存在的契约关系,即企业应该对为其存在提供条件的社会承担责任,而社会应该对企业的发展承担责任。在这一观点下,企业社会契约的主体分别是企业和社会,双方通过协调方式解决利益冲突,从而形成了一个双方达成共识的企业社会契约;并且,这种企业的社会契约关系是动态变化的。

1971年,美国经济发展委员会(Committee for Economic Development,CED)出版了《商业公司的社会责任》(Social Responsibilities of Business Corporations)一书。首先在书中描绘了当时的背景,即绝大多数公众认为,企业对当前社会面临的问题(这里不仅环境污染、侵害消费者权益等企业所产生的负面影响,也包括贫困、城市衰败等社会问题)没有足够的关注,公众普遍期望企业能够为实现良好的社会目标做出更多贡献。进一步,美国经济发展委员会指出,这意味着当前社会对企业产生了新的期望,企业被要求承担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广泛的社会责任,并为更广泛的人类价值观服务,而不仅仅是提供大量的商品和服务。由于企业的存在是为了服务于社会,它的未来将取决于管理层对公众不断变化的期望的反应(CED, 1971)。在这一观点下,企业的社会责任取决于社会期望,当随着时代背景的变化而变化的社会期望本身具有一定合理性并且形成社会共识后,就会往形成社会契约的方向发展,意味着新的社会契约正在形成。从一般意义上讲,企业与社会的契约反映了企业与社会之间的各种关系,只有满足了契约要求,社会才会为企业的成长与发展创造良好的经济环境和其他外部条件。

需要注意的是,社会对企业产生的期望一方面可能是由于这些社会问题的确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直接或间接造成的,例如劳工问题、环境污染等等。但另一方面,也可能是因为企业拥有可观的资源和技能,可以在解决贫困、城市衰败等重大社会问题上发挥关键作用,并不意味着企业应该为这些问题的产生负全部责任(CED,1971)。例如,当企业投资海外,尤其是投资广大发展中国家时,由于东道国存在制度薄弱、政府治理能力低下等特点,东道国的民众在这样的背景下的确有倾向把解决一些社会问题的期望放在更有资源、更有可能作为的组织身上,例如大型跨国企业。这是一种补充性的期望,是客观存在的,并且这种社会期望也往往在当地形成了一定的氛围,体现为特定状态下的一种契约关系。如果企业不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达成这种契约,在现实中就有可能失去在东道国正常运作的社会基础,这就是所谓的“社会经营许可(Social License to Operate,SLO)”的问题。因此,在现实中,企业也可能在特定的环境下因为要获得“社会经营许可”而需要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这也是特定环境下的社会契约的一种表现形式。

综上,我们认为,无论是由于企业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影响,还是由于企业与社会之间的契约关系,企业都应该具有社会责任。相较而言,企业因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而需要承担社会责任,是一个显像的、更容易被企业所接受的理由;但事实上,社会契约才是企业具有社会责任的更加本质、更加深刻的理由。对于中国的跨国企业而言,只有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本质特征有更加深入的理解,才能在不断变化的现实中,更加准确地把握企业社会责任的真实需求,从而在特定的东道国环境中真诚且适度地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


参考文献:

Bowen, H. R. (1953). Social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businessman.

Carroll, A. B. (1999).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Evolution of a Definitional Construct.

CED. (1971). Social Responsibilities of Business Corporations.

Clark, J. M. (1916). The Changing Basis of Economic Responsibility.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24(3), 209–229. https://doi.org/10.1086/252799

Coase, R. H. (1937). The Nature of the Firm. Economica, 4(16), 386–405. https://doi.org/10.1111/j.1468-0335.1937.tb00002.x

Davis, K. (1960). Can Business Afford to Ignore Social Responsibilities? California Management Review (Pre-1986), 2(000003), 70. https://doi.org/10.2307/41166246

Donaldson, T. (1982). Corporations and morality.

Sheldon, O. (1923). The philosophy of manag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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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支武. 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与实践[M]. 湖南大学出版社, 2008.

李超平,徐世勇.管理与组织研究常用的60个理论[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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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友伦,李剑鸣. 美国历史上的社会运动和政府改革[M]. 天津教育出版社, 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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